武汉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中共武汉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http://www.hbtyzx.gov.cn/ 2012-09-19 10:18:25
第一条 为加强常务理事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武汉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会员的聘请;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增补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会召集,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当确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会决议通过,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各区委统战部负责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领导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会长会决议通过,亦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三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常务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召开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对所议事项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并有义务遵照会议的决定执行。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向秘书处请假说明。常务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常务理事的回避。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在纪要上签名后存档。常务理事会后,常务理事会应当委托秘书处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会员,便于会员了解和监督。
第十条 在一届任期内,常务理事无故累计二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有权要求该名常务理事进行书面说明;在书面说明后,该名常务理事仍然缺席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罢免该位理事的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认真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分会的各项活动。常务理事有义务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于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